2025年6月,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转供电违规加价案。某建筑公司向212户租户提供转供电,从终端用户处收取电费单价1.3元/度,而其向国家电网缴纳的电价为0.7882元至1.0104元/度不等,多收差额为0.2896元至0.5118元/度,共计收取电费1984975.1元。被责令退款728517.85元、没收未清退金额12106元、罚款74062.42元。
同一年,广州天河区新塘街道某园区管理公司按1.6元/度向商户收取电费,超过其缴纳的电费单价,被罚款80万元。永州托木塘物业多收电费510632.80元,涉及193户商户、6805721千瓦时。澧县创新创业园区被查出违规收费16.19万元,全额清退。
转供电主体在终端电费中违规加价,是价格违法行为。《价格法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政府定价之外加收费用,《电力法》第六十六条明确禁止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。没有任何“线损”“维护成本”可以为超出法定标准的加价辩护。
在谴责之后,需要看清一件事:这套操作能大面积存在,靠的不是某一个物业公司的贪心。它踩中了好几个结构性条件。看清这些条件,是为了让终端用户知道怎么识别,让合法经营者知道边界在哪里。
转供电加价的运作逻辑分三步。
第一步,转供电主体从电网以目录电价购电。产业园区、商业综合体、物业公司作为转供电主体,从国家电网批量购电,按目录电价结算。
第二步,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,在目录电价之上加收费用。加价的名义有“电力损耗费”“维护费”“管理服务费”“公摊电费”等多种。四川明确规定线损严格限定在6%以内,但很多转供电主体加价幅度远超这个标准。西藏噶尔县案中,加价差额最高达到0.5118元/度,是购电价的50%以上。
第三步,多收的差额既不进入电网公司的账,也不进入财政,被转供电主体留存。终端用户交了钱,却看不清这笔钱买了什么服务。
转供电加价能大面积存在,有三个条件同时成立。
第一个条件是终端用户没有议价权。商户入驻园区或商场时,电力供应由转供电主体独家提供,用户无法选择。不接受这个电价,就没有别的选择。广州天河区园区按1.6元/度收费,商户只能接受。永州托木塘物业涉及193户商户,每户都只能按0.96元/度缴纳。
第二个条件是信息不对称。终端用户看不到转供电主体向电网缴纳电费的真实单价,不知道加价了多少。西藏噶尔县案中,租户交了1.3元/度,但转供电主体向电网缴纳的电价只有0.7882元至1.0104元/度,中间的差额是0.2896元至0.5118元/度。用户不知道这个差额的存在。
第三个条件是监管覆盖有限。全国转供电主体数量庞大,市场监管部门一次检查只能覆盖少数对象。湖南发布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通知,对有问题的主体建立台账、限时整改销号。但整治行动覆盖的是被查到的对象,没被查到的还在继续。
转供电加价的危害是双重的。
对终端中小企业来说,电费是刚性经营成本。永州托木塘物业多收电费510632.80元,涉及193户商户。西藏噶尔县案中212户租户被多收72万元退款。这些钱原本是中小企业本可以省下来的经营成本。
对国家来说,多次降电价的红利被转供电主体截留,降价政策落不到终端。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,在转供电环节被加价抵消。用户没有享受到降价,转供电主体赚走了差额。
更深层的危害是,当转供电主体靠加价赚钱,它就没有动力去改造线路、降低线损。用户承担高电费的同时,还享受不到更好的电力服务。广州天河区园区按1.6元/度收费,超过其缴纳的电费单价——这笔钱没有用于改善园区的电力设施,直接变成了转供电主体的收入。
第一个信号:你的经营场所的电费是谁收的?是电网公司直接收,还是园区、商场、物业转收?如果是转收,你知道它向电网缴纳的电费单价是多少吗?
第二个信号:你见过转供电主体公示电费收缴明细吗?四川明确要求转供电主体公示电费收缴明细。看不到明细,就不知道加价了多少。
第三个信号:你的电费单上有没有“电力损耗费”“维护费”“管理服务费”这些名目?如果有,这些费用有没有超出6%的线损标准?
近真商学在《商业暗流》里记录这类过程,是因为一个环节的灰色空间能长期存在,很少是单一主体的行为。它从某一天一个被忽略的信息差开始——比如用户看不到转供电主体向电网缴纳的真实电价——之后所有人按最合理的判断各自行动,抵达一个谁都不想去的终点。那些被查处的转供电主体做错了事,但更值得看清的是让加价成为可能的三个条件:用户没有选择权、信息不透明、监管覆盖有限。
这门生意的账本上有两个数字。一个可以自己写:规范收费、公示明细,赚该赚的服务费。另一个自己写不了:全国转供电主体数量庞大,一次检查只能覆盖少数,没被查到的还在继续。